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做好2024年现代设施农业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

  • 发布时间: 2024-10-26

10月21日,山东省农业农村厅、山东省财政厅发布《关于做好2024年现代设施农业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》(鲁农计财字〔2024〕20号)。主要事项如下。

(一)贴息对象。山东省范围内(不含青岛)的农户、家庭农场、农民合作社、农业企业,以及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各类农业经营主体。

(二)贷款用途。符合《全国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规划(2023—2030 年)》要求的设施种植、设施畜牧、设施渔业、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物流和烘干设施等领域新建、扩建生产设施设备及技术改造项目从银行获得的贷款,并对保障粮食和油料、蔬菜等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的贷款予以优先支持。

(三)贴息时限。2023年1月1日以来农户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各类市场主体新获得的贷款,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需要支付的贷款利息。

(四)贴息标准。2024年,中央和省级财政按照贷款额不超过1%给予贴息,其中,中央财政承担40%、省级财政承担60%。贷款贴息金额按实际用款天数计算(贴息金额=贷款金额*1%*实际用款天数/365),单户贴息最高200万元,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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